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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資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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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年滿二十歲以上,六十五歲以下婦女,曾參與創業技能培訓、創業研習課程及創業諮詢輔導,具有創業意願,經審核通過,並具有下列條件之一:
(一)所創或所營事業符合商業登記法第四條規定得免辦理登記之小規模商業,並辦有稅籍登記未超過一年者。
(二)所創或所營事業依法設立登記未超過一年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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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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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請人經參與創業研習課程、創業諮詢輔導,並完成創業計畫書後,向本會提出申請,經審查通過後,轉介金融機構依本要點第十五點第一、二款規定審查後辦理貸款。
(二)應備文件:
1. 本貸款創業計畫暨貸款申請書正本一份。
2. 稅籍登記證明或營利事業登記證或主管機關核准設立登記文件影本一份。
3. 三等親以外之親友推薦函正本二份。
4. 切結書正本一份。
5. 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一份。
6. 本會或政府相關單位辦理之創業研習課程結業證明文件影本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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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額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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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一申貸者依其創業計畫所需資金貸放,申請貸款總額度不得超過新臺幣(以下同)五十萬元,並以申貸一次為限。惟貸款資格為第三點第一款者,貸款額度以三十萬元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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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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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長為七年,含寬限期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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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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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本貸款發布實施日起二年內,貸款戶負擔利率固定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八三計息,第三年起按郵政儲金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年息百分之零點五七五機動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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貸款用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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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購置廠房、營業場所、機器設備或營運週轉金等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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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款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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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月繳付利息一次,除寬限期外,本息按月平均攤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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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證條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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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由本會就業安定基金捐助財團法人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五千萬元,該基金提供相對資金五千萬元,合計一億元,辦理本項貸款所需支付之履行保證責任支出(含攤付訴訟費用)。本貸款設定信用保證融資總金額為十億元。
(二)申貸者依據財團法人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之相關規定,申請信用保證,保證成數九點五成,保證手續費年費率固定為百分之零點五。
(三)本貸款免徵提保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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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貸銀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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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臺灣銀行、臺灣土地銀行、合作金庫銀行、第一商業銀行、華南商業銀行、彰化商業銀行,共七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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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性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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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者、所創或所營企業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申辦本貸款:
(一)經向票據交換所查詢其所使用之票據受拒絕往來處分中,或知悉其退票尚未清償註記之張數已達應受拒絕往來處分之標準者。
(二)經向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或徵授信過程中知悉其有債務本金逾期尚未清償、尚未依約定分期攤還已超過一個月、應繳利息尚未繳付而延滯期間達三個月以上或有信用卡消費款項未繳納,遭發卡銀行強制停卡,且未繳清延滯款項者。
(三)曾辦有政府機關其他創業貸款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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