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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資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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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年滿四十五歲至六十五歲,並具有下列條件之一者,得依本要點規定提出申請:
(一)依法辦理設立登記之微型企業。(員工數未滿五人,不含負責人)
(二)所創或所營微型企業設立登記未超過一年(至貸款申請日止未超過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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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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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貸款向本會委託之承貸金融機構提出申請。
(二)申請本貸款應備文件:
1. 創業計畫書正本一份。
2. 營利事業登記證或主管機關核准設立登記文件影本一份。
3. 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正本一份。(向勞工保險局申請)
4. 申請日前二年內未領取臨時工作津貼證明文件正本一份。(向原登記求職之本會職業訓練局就業服務中心申請)。
5. 切結書正本一份。
6. 國民身分證影本一份。
7. 特殊境遇婦女申貸者應另檢附由本會職業訓練局、臺北市、高雄市政府就業服務中心或各縣市政府社政單位開具之身分證明文件,如申貸者已不具備特殊境遇婦女身分,其負擔利息與政府補貼息與一般申貸者相同,無需結清貸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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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額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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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一申貸者依其創業計畫所需資金八成貸放,申請貸款總額度不得超過新臺幣一百萬元,並以申貸一次為限,且不得分次申請,惟得視需要予以分次撥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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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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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長為七年,含寬限期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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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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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微型企業創業貸款之放款利率,應由本會與銀行議定。政府補貼利率依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調整計息,加碼部分不得超過百分之一點五。
(二)貸款人固定負擔年息百分之三。
(三)貸款人符合特殊境遇婦女創業貸款補助辦法規定者,前三年免負擔利息,第四年起固定負擔年息百分之一點五,其差額由本會補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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貸款用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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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創業用途為限,購置廠房、營業場所、機器設備或營運週轉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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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款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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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每月繳付本息一次,除寬限期外,本息按月平均攤還。
(二)貸款未全數清償期間,貸款人所創或所營微型企業不得變更負責人或移轉股份、出資額,否則取消政府補貼息,並由貸款人自行負擔全額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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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證條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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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貸款之擔保品依承辦金融機構之核貸作業辦理。申貸者之擔保品不足時,得依據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或其他保證基金之相關規定,申請提供信用保證,保證成數最高八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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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貸銀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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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臺灣銀行、臺灣土地銀行、合作金庫銀行、 第一商業銀行、華南商業銀行、彰化商業銀行、台北富邦銀行、高雄銀行、台中商業銀行、陽信商業銀行、台南三信、聯邦商業銀行、萬泰商業銀行、慶豐商業銀行、安泰商業銀行、高雄市農會、台中縣大里市農會、高雄鳳山農會、高雄縣梓官鄉農會、屏東縣恆春鎮農會、花蓮縣吉安鄉農會,共二十二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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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性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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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經營其他事業或其他任職情事。
(二)已領取軍、公、教及公營企業退休金。
(三)曾領取政府機關其他同性質創業貸款利息補貼或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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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條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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貸款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主動告知本會及承貸金融機構:
(一)受補貼期間有經營其他事業或其他任職情事。
(二)未於所創之事業內實際經營。
(三)創立之事業有停業、歇業情形。
(四)所創事業變更負責人。
貸款人有前項各款情形者,自事實發生之日起停止利息補貼,因怠於告知而得之不當得利,應予追繳返還公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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