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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業資源》微型創業鳳凰貸款

發布時間: 2009-03-25         作者: 編輯部

    

         為提昇我國婦女及中高齡國民勞動參與率,建構創業友善環境,協助女性及中高齡國民發展微型企業,創造就業機會,提供創業陪伴服務及融資信用保證專案。

更多資訊請參考微型創業鳳凰貸款官方網站:[微型創業鳳凰貸款官方網頁]

 

 申請資格

凡年滿二十歲至六十五歲婦女或年滿四十五歲至六十五歲國民,曾參與創業研習課程或創業已滿六個月,並經創業諮詢輔導,所經營事業員工數(不含負責人)未滿五人,且具有下列條件之一者,得向本會申請本貸款:

()

所經營事業符合商業登記法第五條規定得免辦理登記之小規模商業,並辦有稅籍登記未超過二年。

()

所經營事業依法設立登記未超過二年。

年滿四十五歲至六十五歲國民,曾參與創業研習課程或創業已滿六個月,並經創業諮詢輔導,所經營事業員工數(不含負責人)未滿五人,並符合前點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者,得向本會申請本貸款。

 申請方式

(一)

1. 本貸款融資資金來源,由承貸金融機構以自有資金辦理。

2. 本貸款受理申請及審查作業,得委託民間團體辦理。

 



(二)申請本貸款應備文件:
1.
貸款創業計畫及貸款申請書一份。
2.
稅籍登記證明及所經營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設立登記文件影本一份。
3.
三親等以外之親友推薦函正本二份。
4.
切結書正本一份。
5.
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一份。
6.
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綜合信用報告影本。
7.
本會或政府相關單位辦理之創業研習課程結業證明文件影本一份。創業滿六個月者,得免附。

前項申請人有下列各款身分之一者,應另檢具各該身分所需證明文件:

1.        符合特殊境遇家庭創業貸款補助辦法或家庭暴力被害人創業貸款補助辦法身分者,應依各該辦法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影本。

2.        遭遇職業災害致死亡之配偶,或身體遺存障害符合勞工保險失能給付標準第一等級至第十等級規定之項目者,檢具勞工保險局核定給付通知文件影本。

3.        因犯罪行為被害致死亡者之配偶或一親等直系親屬,或致受重傷害之本人、配偶或一親等直系親屬者,檢具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開立之證明文件。

4.        非自願性離職且失業期間連續達六個月以上,檢具公立就業服務機構開立之最近一次失業()認定、失業給付申請書及給付收據影本或失業認定聯影本一份。

申請文件未完備者,由本會通知申請人於二十一日內補正,屆期未補正者予以退件。

 申請額度

1.        依申請人創業計畫所需資金貸放,最高以新臺幣(以下同)一百萬元為限。

2.        符合第三點第一項第一款辦有稅籍登記者,其貸款額度最高以五十萬元為限。

 期限

1.        本貸款期間最長七年,按月平均攤還本息。

2.        申請人經同意貸款者(以下簡稱貸款人),於經濟不佳,致償付貸款本息發生困難,經承貸金融機構同意後,本會得於最長貸款期間七年內給予繳息不繳本之寬限期一年。

 

 

 利率

(一)按郵政儲金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年息百分之零點五七五機動計息。
(二)貸款人前二年免息,由本會全額補貼利息。
(三)貸款人符合特殊境遇家庭創業貸款補助辦法或家庭暴力被害人創業貸款補助辦法之身分    者,其利率負擔依各該辦法規定辦理。

(四)貸款人符合第五點第二項第二款至第四款規定者,前三年免息,第四年起固定負擔年息百分之一點五,利息差額由本會補貼。

 貸款用途

以購置或租用廠房、營業場所、機器、設備或營運週轉金為限。

 貸款額度

(一)營利事業登記:100萬元。
(二)稅籍登記:50萬元。

 保證條件

(一)     本會就業安定基金捐助信保基金一億五千萬元,信保基金提供相對資金一億五千萬元,合計三億元,辦理本項貸款所需支付之履行保證責任支出(含攤付訴訟費用)。本貸款設定信用保證融資總金額為三十億元。本會及信保基金得視業務需要增提捐助金額。

(二)     前項捐助款及相對資金不足辦理本項貸款所需支付之履行保證責任支出(含攤付訴訟費用)時,本會及信保基金應分別補足各應負擔之金額。

(三)     貸款人依據信保基金相關規定,申請信用保證,保證成數九點五成,保證手續費年費率  固定為百分之零點五。

(四)     本貸款免徵提保證人、免擔保品。

 承貸銀行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臺灣銀行、臺灣土地銀行、合作金庫銀行、第一商業銀行、華南商業銀行、彰化商業銀行,共七家。

 限制性規定

()有經營其他事業或其他任職情事。
(
)已領取軍、公、教及公營企業退休金。
(
)曾領取政府機關其他同性質創業貸款利息補貼或補助。

 附註條件

(一)     貸款人積欠貸款本息達六個月者,承貸金融機構應即停止申請撥付補貼息。但貸款人清償積欠本息且恢復正常繳款後,本會得繼續補貼息。

(二)     前項積欠期間不予補貼,已撥補者,應由承貸金融機構向貸款人追回並返還本會。

(三)     貸款人逾期繳款未達六個月即予清償,並恢復正常繳款者,得視同正常戶處理,予以利息補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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